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充分发挥窗口职能,即日起启用“扬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今后我委入驻扬州市政府服务中心窗口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均统一使用该印章,其效力等同本单位公章。
特此通知。
扬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3月12日